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9220号
原告:**,男,1976年5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燕晶,女,1980年10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系原告之妻)。
被告:新泰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府前街西南关居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20764471X。
法定代表人:郑佃祥,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泰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奕珑西周城***项目部,住所地新泰市发展大道北头新安路北边。
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男,1966年3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程,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茂新,男,1965年6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丰强,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府前街1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92479880H。
负责人:张志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贞,山东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田茂新、新泰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奕珑西周城***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泰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奕珑西周城***项目部的起诉。
审判员 姬建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