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泰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奕珑西周城某某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9220号

原告:**,男,1976年5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燕晶,女,1980年10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系原告之妻)。

被告:新泰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府前街西南关居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20764471X。

法定代表人:郑佃祥,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泰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奕珑西周城***项目部,住所地新泰市发展大道北头新安路北边。

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男,1966年3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程,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茂新,男,1965年6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丰强,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府前街1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92479880H。

负责人:张志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贞,山东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田茂新、新泰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奕珑西周城***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泰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奕珑西周城***项目部的起诉。

审判员  姬建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