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泰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417号 原告:***,男,1986年4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成,山东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府前街西南关居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20764471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泰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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