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417号
原告:***,男,1986年4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成,山东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府前街西南关居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20764471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泰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