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泰市西南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泰市西南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终结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28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新执字第1274-1号
申请执行人*西林。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新泰市西南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新泰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泰市西南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年3月15日作出的(2007)新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9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4年6月3日申请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本金11355.5元、迟延履行金、诉讼费463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154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执字第12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虎
审判员季承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