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25民初2564号
申请人:山东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博昌街道西谷王村(张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06359082R。
法定代表人:唐洪雨,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博昌街道胜利二路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51763295H。
法定代表人:肖爱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0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账户1573××××8973银行存款22000元。申请人山东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博兴县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账户1573××××8973银行存款22000元。
案件申请费240元,由申请人山东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曲海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丹丹
书 记 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