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25民初1577号

申请人:***,男,1969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博昌街道胜利二路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51763295H。

法定代表人:肖爱香,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以博兴县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承诺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曲海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丹丹

书 记 员 贾雪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