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22民初2031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彭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战,山东海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宗新,山东王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昌街道胜利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51763295H。
法定代表人:肖爱香,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洪广,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龙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静
书 记 员 王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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