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民抗171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海滨七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龙海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再元,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
一审被告: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盛丰东宝北路39号地铺。
主要负责人:***。
申诉人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一审被告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20民终4330号民事判决,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行)监[2019]4400000023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晏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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