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民抗174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海滨七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龙海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再元,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一审被告: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盛丰东宝北路39号地铺。
主要负责人:***。
申诉人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一审被告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20民终429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行)监〔2019〕4400000023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晏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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