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中山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2民初1678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大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廖程枝,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湛和,中山市阜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盛丰东宝北路39号地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娜,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雄,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海滨七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龙海洋,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再元,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山分公司、***、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山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山分公司、***、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山分公司、***、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山分公司、***、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335元,由原告中山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
审判长  潘国鼎
审判员  张 晶
审判员  冯 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淑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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