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中山市科立泰电器有限公司、顺德区北滘镇鸿运鑫隆建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89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金祥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黄娜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用和,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韵红,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顺德**滘镇鸿运鑫隆建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街道广教社区居民委员会广教路**慧聪家电城**2113。
经营者:刘靓。
原审被告: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海滨七路**。
法定代表人:龙海洋。
原审被告:童燕柳,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
原审被告:郭少强,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再审申请人中山市***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顺德**滘镇鸿运鑫隆建材商行,原审被告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童燕柳、郭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民终3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再审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附条件的,即存在到期、应付工程款,但一、二审法院均未查明该条件是否成就,直接判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公司提交已付工地工程款明细表及相关付款凭证作为新证据,可证实***公司对承包方不存在应付、到期工程款。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判决***公司对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尤其是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无限额的连带责任于法无据。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欠款承诺(担保)书》约定“此款由***公司在承包方的工程款中扣除担保支付……计划在2016年10月6日之前全部付清”;“如担保方在应付欠款方(施工方)到期工程款还不能履行以上付款,则担保方承担相关连带责任。”上述表述可见,***公司作出了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明确在施工方未能履行债务时承担连带责任。故在施工方郭少强未能履行案涉债务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判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山市***电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修凯
审判员  黄湘燕
审判员  杨 靖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欣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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