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顺德区大良鸿运鑫隆建材商行与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山分公司、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606民初18489号之四
原告:顺德区大良鸿运鑫隆建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红岗展业路红岗恒龙市场*层商场***号。
经营者:刘靓。
被告: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盛丰东宝北路39号地铺。
负责人:郭少强。
被告: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海滨七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龙海洋。
被告:中山市科立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华鑫工业区金祥路6号厂房四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黄娜芬。
被告:童燕柳,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地区,
被告:郭少强,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原告顺德区大良鸿运鑫隆建材商行与被告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山分公司、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山市科立泰电器有限公司、童燕柳、郭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另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撤销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山分公司的工商登记,并吊销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山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并经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7)粤2071行初1304号]。
本院认为,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山分公司现为本案被告,其民事主体资格是否存续,直接影响本案的继续审理。故本案的实体处理,需以(2017)粤2071行初1304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院依法中止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高龙
人民陪审员  冯笑女
人民陪审员  陈纹姬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