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湛江市东海华源实业有限公司、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811执恢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东海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开发区明园路。
法定代表人:黄春明。
被执行人: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原名称:湛江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湛江市海滨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龙海洋,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湛江市东海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3)湛麻法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给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湛江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2009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03)湛麻法执字第461号(2009)恢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湛江市东海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湛江分行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由湛江市东海华源实业有限公司继受。经申请执行人湛江市东海华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完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收益类保险等其他收入、债权、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原名称:湛江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位于湛江市赤坎区的房屋产权[证号:758186,面积1409.09平方米]。因上述财产的价值远远超过本案标的,暂无法处置。
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有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丰峰
审 判 员  梁志光
人民陪审员  戴 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余巨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811执恢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东海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开发区明园路。
法定代表人:黄春明。
被执行人: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原名称:湛江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湛江市海滨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龙海洋,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湛江市东海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3)湛麻法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给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湛江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2009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03)湛麻法执字第461号(2009)恢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湛江市东海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湛江分行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由湛江市东海华源实业有限公司继受。经申请执行人湛江市东海华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完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收益类保险等其他收入、债权、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原名称:湛江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位于湛江市赤坎区的房屋产权[证号:758186,面积1409.09平方米]。因上述财产的价值远远超过本案标的,暂无法处置。
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有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丰峰
审 判 员  梁志光
人民陪审员  戴 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余巨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