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陶鲁意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定某某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3民初1108号
原告:***,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香兰,女,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系原告之母亲。
被告:定***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县城中街151号,组织机构代码:9137172775541907X6。
法定代表人:刘宪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珅,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定***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崔巍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静
书 记 员 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