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陶鲁意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市定陶区冠天建材有限公司、定***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3财保2号之三
申请人:菏泽市定陶区冠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天中街道办事处鲁花东路与工业路交叉口西邻150米。
法定代表人:郭保军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定***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城中街15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宪进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菏泽市定陶区冠天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万元。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菏泽市定陶区冠天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菏泽市定陶区冠天建材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徐桂云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许淑贞
书 记 员 李贞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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