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03民初375号
原告: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仿山镇***南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洁,******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仿山镇十里铺行政村程庄059号。
被告:定***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中街15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定***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54元,由原告菏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恒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