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陶鲁意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菏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3民初3065号 原告: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仿山镇***南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7575127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洁,******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被告:***,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被告:定***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中街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75541907X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定***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定***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