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3民初1486号
原告:菏泽二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市定陶区***政府北2公里定陈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善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城中街15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菏泽二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菏泽二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二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二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8元,财产保全费794元由原告菏泽二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