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陶鲁意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二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定***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3民初1486号 原告:菏泽二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市定陶区***政府北2公里定陈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善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城中街15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菏泽二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菏泽二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二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二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8元,财产保全费794元由原告菏泽二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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