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申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大连申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2民初816号
原告大连申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大连市甘井子区王桥街6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丽娟,女,系大连申隆机电工程技术有
限公司职员,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王桥街6号。
被告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大连市中山区胜利广场8号。
法定代表人陈朱各,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连申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隆
公司)与被告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渤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宋 冰
人民陪审员  王淑艳
人民陪审员  盛 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滟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