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执75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大连申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王桥街6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胜利广场8号。
法定代表人陈朱各,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大连申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辽020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258.1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冠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