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执75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申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王桥街6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胜利广场8号。
法定代表人陈朱各,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大连申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其他财产性权益采取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等措施,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冠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闫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