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申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大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执98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申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街6号。
法定代表人:**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福吉园107-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大连申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和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辽0291民初20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工程款791810.50元、案件受理费3260.5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等另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对其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含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股票、银行、车辆等相关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3年5月29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经办人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本院告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辽0291执9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王 军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