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982执保696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保全人:新泰市孙村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07635。
法定代表人:赵红涛,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新泰市孙村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的(2020)鲁0982民初5257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新泰市孙村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