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孙村建筑工程公司

新泰市信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泰市孙村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82民初652号
原告:新泰市信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新泰市瑞山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99681523N。
法定代表人:谷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超,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泰市孙村建筑工程公司,住所泰安市新汶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076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泰市信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孙村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新泰市信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泰市信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