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2民初7263号之一
申请人:高慎启,男,1963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新泰市孙村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汶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07635。
法定代表人:赵红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慎启与被申请人新泰市孙村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泰市孙村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200000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已由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慎启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泰市孙村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高慎启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