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孙村建筑工程公司

新泰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终44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泰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泰安市新汶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赵红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刚,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峰,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泰市汶城实验小学,住所地新汶步行街北首。

法定代表人:许俊仪,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君光,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泰市**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新泰市汶城实验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0)鲁0982民初5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泰市**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递交撤回上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泰市**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泰市**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794元,减半收取20397元,由新泰市**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仉 磊

审判员 毕经纶

审判员 薛 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