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终44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泰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泰安市新汶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赵红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刚,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峰,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泰市汶城实验小学,住所地新汶步行街北首。
法定代表人:许俊仪,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君光,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泰市**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新泰市汶城实验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0)鲁0982民初5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泰市**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递交撤回上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泰市**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泰市**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794元,减半收取20397元,由新泰市**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仉 磊
审判员 毕经纶
审判员 薛 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