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鹏业云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鹏业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省梵天菌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5民初829-1号
原告:贵州鹏业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5B联合广场第1-5栋(4)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75340705D。
法定代表人:魏泽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贵州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实,贵州丹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省梵天菌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自治县木黄镇盘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076042610P。
法定代表人:刘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金国(贵州省梵天菌业有限公司员工),男,196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贵州鹏业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省梵天菌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贵州鹏业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鹏业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贵州省梵天菌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鹏业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00元,减半收取计27250元,由原告贵州鹏业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彦强
审 判 员  田文举
人民陪审员  冯万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魏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