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02民初4355号
原告:广东睿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君兰社区诚德路1号美的财富广场4栋20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清远市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街1号天润和园1座首层商铺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睿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广东睿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睿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航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