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康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8-31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阜县执字第00193号
申请人:阜新康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某,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阜新康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调解,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蒙县人民法院(2013)阜县民二初字第4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守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