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03执241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京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科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903民初59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被执行人中科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底前还款人民币330万元,于2021年4月15日前还款人民币400万元,本案执行费63900元,由申请人江苏京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如被执行人中科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完毕,则申请人江苏京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中科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案尚欠款项表示全部放弃,本案执行完毕结案。如被执行人中科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江苏京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履行的款项作相应扣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执241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有一期不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兆华
审判员 陶永刚
审判员 周红冰
书记员 董丞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