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117执389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红光街道港泰大道115号。
法定代表人:许**。
被执行人:中科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3号楼301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科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51号1栋1单元10层5号、6号、7号、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科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科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川0117民初55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536000.8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工商、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3个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极少,暂不宜处置。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7536000.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下列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
对中科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渤海银行北京魏公村支行账号为2053183639××××087914的账户、中国银行广州华南碧桂园支行账号为7367××××0804的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天安支行账号为4405××××0779_1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14日为止)。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应书面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蒋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