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绿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南宁市绿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诉韦政文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24民初1571号
原告:南宁市绿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广园路4号天成府6栋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88401669T。
法定代表人:黄淑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清,广西明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系广西马山县光明山林场副场长,住马山县。
被告:广西马山县光明山林场,住所地马山县光明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4MA5KBG8T6P。
法定代表人:梁猛强,该林场场长。
原告南宁市绿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与被告***、广西马山县光明山林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南宁市绿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于2018年11月5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绿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绿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9元,减半收取784.5元,由原告南宁市绿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负担。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黄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