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22957号
原告:***,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佛山迅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路都商业楼1号楼西楼三层C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G8PG6L。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荔中路B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5010668W。
负责人:***。
第三人:***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从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新吉路与同庆道交界***华润新城之光一期七座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QULP3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佛山迅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从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