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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佛山迅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22957号 原告:***,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佛山迅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路都商业楼1号楼西楼三层C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G8PG6L。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荔中路B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5010668W。 负责人:***。 第三人:***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从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新吉路与同庆道交界***华润新城之光一期七座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QULP3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佛山迅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从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