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执3520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大道1号405、307、203室、9楼展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615683629。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
委托代理人:***,系申请执行人的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申请执行人的员工。
被执行人:***,男,199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13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物业费1075.8元、违约金204.9元和支付案件受理费50***请执行人***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款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的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银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未执行得款,此外,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詠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