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昌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潍坊佳鹏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昌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2民初515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超,北京市仁人德赛(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佳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海工业园珠江西二街02315号。

法定代表人:陈佃磊,总经理。

被告:山东昌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桃园街以南高五路以西高五路9号山东超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楼204。

法定代表人:肖欣海,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潍坊佳鹏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昌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辛光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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