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隆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效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宁隆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5民初5088号
原告:深圳市鸿效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87749A,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粤兴二道**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B303。
法定代表人:石义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学东,男,汉族,1970年3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
被告:西宁隆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661934986M,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川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法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青海睿鸿律师事务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鸿效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宁隆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鸿效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鸿效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4元,已减半收取的1457元退还原告深圳市鸿效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张育宁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海霞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