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隆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西宁隆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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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3执201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隆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661934986M,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法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6年4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申请执行人西宁隆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的(2020)青0103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采暖费39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800元、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23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合计505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1日以双方已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0103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向红
审判员罗辉东
审判员刘维翔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史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