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民初3675号
原告:***,男,196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被告:***,男,198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被告:潍坊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坊子区公安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1656000713。
法定代表人:刘国柱,经理。
被告:潍坊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福寿东街6582号人防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700004283351U。
法定代表人:鞠增玉,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潍坊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潍坊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5元,减半收取计18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安伟强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贾梦钰
书 记 员 王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