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0104号
原告:重庆通拓交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区科城路68号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50351183R。
法定代表人:张石石,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创盈宏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街道建新东路339号4幢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QA889X。
法定代表人:杜江林,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通拓交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创盈宏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通拓交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创盈宏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通拓交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通拓交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通拓交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担。
审 判 长 朱 浩
审 判 员 张 畅
审 判 员 肖学富
二〇一二一 年八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张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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