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4民初4604号
原告杭州万瑞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桥机场南。
法定代表人段丽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汉清,浙江泽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冠铭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浜河社区二组一号楼213室。
法定代表人崔媛媛。
被告***,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原告杭州万瑞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瑞公司)诉被告杭州冠铭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铭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万瑞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9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瑞公司基于与被告冠铭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等而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酬金89542元;2、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自2015年10月1日起暂算至2019年2月26日对71642元酬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1457元,此后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冠铭公司、***未作答辩。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定作人:冠铭公司;
承揽人:万瑞公司;
定作内容:广告标识标牌;
结算价款:2017年8月14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确认双方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存在加工承揽合作关系,经对账,冠铭公司尚欠万瑞公司货款共计97542元,冠铭公司和***同意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8月2日加收逾期付款利息11850元(以4.5%*2的年息计算671天);***承诺,上述欠款和利息由其一人全部承担归还的责任,直至还清为止;双方约定了分期还款计划,自2017年9月开始每月归还4000元;万瑞公司同意如每期足额还款,放弃全部应收利息,如有两期未足额归还,有权将未归还的货款余额及加收的利息以冠铭公司和***为共同被告起诉。
结算后付款情况:冠铭公司于2017年10月1日支付款项4000元,2018年4月30日支付款项2000元,2018年6月1日支付款项2000元,余款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还款协议书,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万瑞公司与被告冠铭公司的定作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结算确认了冠铭公司应当支付款项的责任,冠铭公司未按期支付,万瑞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剩余款项及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对于被告已付款项,原告同意按照合同款项本金扣除,故被告冠铭公司尚欠定作款89542元。
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实质为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双方约定按照年利率4.5%*2的标准计算,即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本院认为,***作为冠铭公司的股东,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付款责任,属于债的加入,原告仅主张其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未加重被告的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冠铭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万瑞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895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冠铭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万瑞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21452元(暂计算至2019年2月26日,此后以欠付上述第一项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0元,由被告杭州冠铭广告有限公司、***承担。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杭州冠铭广告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妍妍
人民陪审员 陶宇玉
人民陪审员 何正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 记员 沈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