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瑞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杭州万瑞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北京必肯国际商用标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浙0104民初7831号
原告杭州万瑞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必肯国际商用标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万瑞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1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万瑞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段丽华及委托代理人曹演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必肯国际商用标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北京必肯国际商用标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关于徐州市鼓楼区“苏宁广场”发光标识制作及安装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分公司注销后,其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原告依约完成制作安装义务,被告理应承担支付合同价款的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价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本院依法适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发包方:北京必肯国际商用标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承包方:杭州万瑞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标的:徐州市鼓楼区“苏宁广场”发光标识制作及安装; 合同总金额:387722.5元; 已付:135000元; 尚欠款项:经2017年12月30日对账,尚欠余款252722.5元未付。 另查:北京必肯国际商用标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核准注销。
被告北京必肯国际商用标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万瑞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定作余款25272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按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49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必肯国际商用标识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杭州万瑞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北京必肯国际商用标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夜尽
书记员  邵翩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