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21民初3538号
申请人:宁阳县北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城北关。
法定代表人:刘永久,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阳县民政局,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海力大道民生大厦。
法定代表人:孔志刚,局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立即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宁阳县北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宁阳县北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预交。
审 判 员 刘 振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丛广一
书 记 员 杜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