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北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宁阳县北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宁阳县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21民初3538号之一
原告:宁阳县北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城北关。
法定代表人:刘永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宁阳兴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阳县民政局,住所地宁阳县海力大道民生大厦。
法定代表人:孔志刚,局长。
原告宁阳县北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宁阳县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阳县北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36元,减半收取计8168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11188元,由原告宁阳县北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光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胡丽娜
书记员王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