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航拓民用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空港枢纽经济区飞天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511084U。
法定代表人:张连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跃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文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MA2RAFMW20。
南京航拓民用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跃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安庆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5日作出(2020)宜仲031号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安徽省××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宜仲031号裁决书的执行案件由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胜
审判员 周文斌
审判员 谢发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 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