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拓民用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航拓民用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祥跃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航拓民用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空港枢纽经济区飞天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511084U。

法定代表人:张连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跃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文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MA2RAFMW20。

南京航拓民用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跃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安庆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5日作出(2020)宜仲031号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安徽省××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宜仲031号裁决书的执行案件由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胜

审判员 周文斌

审判员 谢发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 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