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前大洼村民委员会与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414号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前大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前大洼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壮,山东**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一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85944W。
法定代表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秀红,女,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前大洼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前大洼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前大洼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前大洼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54元,减半收取7327元,由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前大洼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叶凡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秦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