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91财保74号
申请人: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山海天路南侧(北大产学研日照基地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786108346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一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85944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2日申请冻结保全被申请人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臼支行(账号37×××96)的银行存款80万元。
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日照山海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