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日照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民终5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丽城花园沿街公建20号楼00单元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9808035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自扬,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85944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秀红,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日照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8)鲁1121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日照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与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日照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日照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280元,减半收取10140元,由上诉人日照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