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1执32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8368491Y。
被执行人: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8594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大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北侧(海滨二路)97号楼1楼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69037043A。
法定代表人:安淑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079538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联众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840041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五莲御景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文化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6368689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瑞鼎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科技工业园富阳路258号(史诺生物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9540761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1月14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6年10月28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8月16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1月27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安淑军,男,汉族,1981年12月20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大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联众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五莲御景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照瑞鼎能源有限公司、***、***、***、***、安淑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鲁11执32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日照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照五莲御景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淑军、***名下财产。
2019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日照市阳光公证处(2019)鲁日照阳光证执字第9号公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