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孙开民、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民终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85944W1-1。
法定代表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娟,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8)鲁1102民初7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月24日以已与被上诉人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已与被上诉人和解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