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法事初字第9号
原告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4号燃化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边海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边海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诉被告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边海村民委员会、**海域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