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绿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绿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土默特右旗英能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民初242号
原告:内蒙古绿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一纬路如意大厦3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晟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土默特右旗英能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九峰山管委会耳沁尧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绿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土默特右旗英能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内蒙古绿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绿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绿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93.8元,减半收取5346.9元,由内蒙古绿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韬
审判员*艳
审判员张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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